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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产业园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8-2-14 10:38:28 

 

南大港管理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项目分类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人员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1 财政支出检查 行政政法类支出检查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3.《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行政政法科、监督科 行政政法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行政政法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教科文类支出检查 教科文科、监督科 教科文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教科文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社保类支出检查 社保科、监督科 社保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社保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类支出检查 农业科、监督科 农业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农业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经建类支出检查 经建科、监督科 经建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经建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涉外类支出检查 涉外科、监督科 涉外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涉外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金融类支出检查 经建科、监督科 金融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金融口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2 财政收入检查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预算科、收费票据科、综合治税办、监督检查局 预算科、收费票据科、综合治税办、监督科工作人员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收入,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3 资产检查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3.《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国资办、监督局 国资办、监督科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2.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
结合财政收支、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和当年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4 会计检查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会计科 会计科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各相关单位执行《会计法》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监督科 监督科工作人员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5 政府采购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科 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科工作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政府采购备案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项目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情况 30% 系统实时推送 不定向抽查
6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收费票据科 收费票据科工作人员 使用财政票据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每年1次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7 预算决算公开检查 1.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公开2.部门预算公开决算 1.《预算法》第十四条。2.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29号。 预算科、国库科、监督科 预算科、国库科、监督科工作人员 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财政总预算公开,市级部门预算公开 检查对象名库录的10%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8 农业综合开发 1.《预算法》。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农业开发办公室 农业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1.至少抽查全省1/2市的市级农发机构。
2.在被抽查的各市中,抽查不超过10%的县级农发机构,最少不少于2个。
每年一次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注:该表格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添加分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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