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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大港管理区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9-4-11 15:09: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大港质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南大港产业园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南大港质监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南大港质监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南大港质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南大港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应当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南大港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公开内容;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质监局综合办公室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南大港质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南大港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南大港产业园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南大港质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园区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梳理南大港质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南大港质监局相关人员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局办公会审定,报园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南大港质监局办公室负责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2)相关科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上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南大港质监局办公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南大港质局办公室将各相关科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南大港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南大港质监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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