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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者:南大港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18-8-10 10:42:21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沧州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撤销教师资格

第三条  局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政策法规科提交。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科室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科室。

第九条 局机关执法科室收到政策法规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局机关执法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策法规科复核;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政策法规科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执法科室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执法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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