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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19)
作者:   发布时间:2020-7-24 9:30:20 

 
南大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1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查封、扣押或者暂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四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一般30日,最长60日    
2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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