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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港劳动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7-14 17:34:44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   项)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1号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4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        
5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        
6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当事人        
7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        
9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        
10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中介机构        
11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        
12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3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4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5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        
16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        
17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        
18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9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1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22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        
23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        
24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        
25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        
26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27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        
28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组织
       
29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南大港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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