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示牌 |
收费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收费标准 |
120元/㎡ |
收费主体 |
南大港产业园区财政局 |
计费单位 |
120元/㎡ |
收费依据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 |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沧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0号) |
3.沧州市财政局转发《沧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沧市财预〔2017〕19号) |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 |
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 |
6.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沧市财收〔2022〕1号) |
7.《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函〔2022〕6号) |
收费范围 |
在南大港产业园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 |
收费对象 |
在南大港产业园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方式 |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网银、银行柜台等方式缴存至南大港产业园区财政局账户,由南大港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代开“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存通知书” |
减免规定 |
(一)免征配套费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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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征,含小区配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 |
3.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
4.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
(二)减免配套费的事项: |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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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执收单位直接执行减免政策即可。未列明的减免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
监督举报: |
0317-5897089 |